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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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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改革司关于“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要求的说明 |
商业改革司 2007-02-09 |
近日,许多“中华老字号”企业来电询问关于“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要求,现就有关情况统一说明如下:
一、商务部组织了“中华老字号”标识的征集、设计,享有该标识的知识产权,任何单位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二、商务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就“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三、经商务部认定并颁发牌匾和证书的企业,可在申报表所述单位地址悬挂牌匾,但不得复制使用。
四、为有效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商务部正在加快研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在《办法》出台前,严禁擅自复制、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和证书。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20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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