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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中华老字号”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2007-02-09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改字〔2007〕8号
 【发布日期】2007-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务部从2006年起在全国实施了“振兴老字号工程”。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企业等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商务部于2006年11月认定了第一批430家“中华老字号”。为推动“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深入开展,商务部决定2007年继续开展“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申报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积极引导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中华老字号”,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下同)。其中,申报企业要认真逐项填写申报书(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情况,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评审并公示,择优推荐。不符合认定规范要求或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未通过第一批认定的企业要按要求全面提供材料,重新参加申报。

  二、严格审核把关

  从第一批“中华老字号”的申报情况看,申报企业基本上能够按照《通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但部分企业仍然存在文字材料不够详细、证明性材料不够充分等问题。在组织企业申报过程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开展申报培训,加强对企业材料申报的指导,严格核实申报单位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商标证明的一致性,指导企业详细准备有关企业传承、文化特色、独特产品或技艺、社会荣誉等有关情况的描述和有效的证明性材料,要求描述清晰、证据充分、不存在争议。

  三、深入开展普查

  在2006年老字号普查的基础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老字号普查工作,了解老字号经营状况和发展中的问题,记录老字号史料。2006年已开展普查的地区,要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普查力度,全面了解当地企业情况,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尚未开展普查的地区,要提高认识、配备力量、抓紧时间,加快普查工作进度,按时完成普查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企业认真填写《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见2006年《通知》),结合普查情况完成本地区老字号发展情况报告,于5月31日前报商务部。

  四、做好监督管理

  对商务部已认定的第一批“中华老字号”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指导,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掌握企业的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有关申报表格可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站(http://syggs.mofcom.gov.cn)下载,并请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联系。

  联系人:赵涛 电话:85226546 传真:65135992
  E-mail:zhaotaosg@mofcom.gov.cn

“中华老字号”申报书 .doc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文件范本 .doc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文件范本 .doc申报“中华老字号”汇总表 .doc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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