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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2008-03-14

日前,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向中央企业发出了《关于申报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通知》明确,获推荐的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必须创新性突出,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建设(创新人才、研发机构、创新资产、产学研合作机制)及有效的创新投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通过关键技术创新、系统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掌握了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产业关键技术及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通知》指出,获推荐的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满足另外两个重要条件: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和推动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据了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决定将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纳入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我国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通过创新制度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在企业内实施的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国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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