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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保护中药 须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制度
2008-03-14

明明是在中国大地上传承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古代中医药方,偏偏被其他国家免费使用,人家大摇大摆建起汉方药厂;明明是中国的传统名药,国外在此基础上再开发新药,注册新药,我们的名药就这样成了别人的摇钱树……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路在何方?在35日举行的中国传统医药知识法律保护学术论坛上,专家指出两个方向,一是制定一部针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与利用的法律;二是修改、完善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之能切实保护中医药。
   
  成为他人免费大餐
   
  我国的古代中医处方被其他国家免费使用,是我国中医药面临的现状——
   
  日本人依据中国张仲景的《伤寒论》《金匮要略》等210多个处方,建立汉方药厂200多个。目前中药配方在世界范围内几乎是免费大餐,日本利用中国古代中药处方,形成汉方制剂,在国际上获得10%的市场份额,韩国的也占10%,而中国的国际市场份额从5%下跌到3%,其中三分之二是以原材料廉价出口,成药比例不足10%。据统计,我国已有900多种中药被国外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
   
  韩国人自19924月起,陆续向韩国、中国、日本和美国等世界多国专利局申请了牛黄清心液、牛黄清心微型胶囊和牛黄清心丸新处方组合物等发明专利,以新剂型、新工艺专利抢占了同仁堂的国内外市场。仅牛黄清心液这一品种的年产值就达0.7亿美元。
   
  需要专门法律保护
   
  在5日的论坛上,一些与会专家说,在我国,与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与利用有关系的法律不少,上至最高层次的法律《宪法》《民法通则》,中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法和传统医药行业的基本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有作为行业基本法律补充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坐堂诊所管理办法》,林林总总,不下百部,但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规范。可喜的是,《传统医药法》已经被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
   
  现行制度难以适应
   
  有的专家建议适当修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于中医药这种传统知识发展的要求。
   
  现行的专利制度要求保护的对象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传统医药属于传统知识范畴,大多是既有的智力成果,处于公开状态,在专利制度中被列入已进入公知领域,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可以不经任何人许可自由、无偿地使用。
   
  商标法一般不保护特定的技术或知识本身,并且只有当传统医药产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商标制度才能发挥作用。但绝大多数中医药知识难以产业化和市场化,因此也难以得到商标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多世代传承,早过了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因此,专家提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应该适当修改、完善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其兼顾保护中医药这种传统知识的实际需要。

(新民晚报 记者 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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