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好的省份之一,我回国后将介绍更多的美国投资商到江苏这块热土来。”这是参加完北京“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论坛”的美国全国商会会长兼首席执行官托马斯·多诺霍赴江苏做友好访问后,对江苏省领导所说的一番话。
近年来,江苏法院将知识产权审判作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重要内容,鼓励自主创新,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介绍,五年来,全省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4468件,所审结案件约占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十分之一。江苏法院通过及时裁决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严格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实现了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充分救济。
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江苏法院积极寻找司法保护与创新型省份建设的结合点和切入点。2005年,江苏高院制定了《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从立案管辖、保护诉权、侵权认定、中止程度适用、法律责任的承担、队伍建设、加强协调等方面提出了36项具体措施。南京中院依法加大保全、禁令等临时措施的应用力度,同时在民事调解中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许可使用或转让协议,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无锡中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总结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和技巧,并积极探索司法ADR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南通中院积极寻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切入点,有效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认为,“江苏法院的做法和经验对于全国法院,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江苏法院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有效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以激发创新活力,维护技术和知识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努力营造让一切智慧和财富充分涌流的创新环境。江苏法院开创性地审理了一批具有判例指导价值的案件,如在审理某体育用品厂诉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商标侵权案中,江苏高院首次确立了权利冲突案件处理的特殊规则;在审理句容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案中,江苏高院确立了商标与地名冲突的保护规则;江苏法院还受理了全国首例确认不侵权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民事诉讼理论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江苏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在创新型省份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特殊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实际情况,在判决书送达前的任何诉讼阶段都积极贯彻调解原则。即使在诉前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期间和裁定作出以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着力进行调解。对于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原告或被告相同的众多关联案件,苏州、无锡、南京、南通等地法院采用集中审理、集中调解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大批关联案件,确保了在案件激增的情况下,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江苏法院还积极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社会和谐。通过创新调解方式,全省知产案件调解撤诉结案达60%以上。
(新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