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陈寿福做出一审判决,珊瑚虫方面喊冤 网民广泛下载和使用的珊瑚虫QQ插件的作者陈寿福面临入狱3年的刑罚。他曾经以为自己开发珊瑚虫是帮了QQ传播的忙,是受到腾讯默许甚至支持的。但是去年,他被深圳南山警方逮捕,被深圳南山检察院起诉,直到昨天被深圳南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律师说要上诉,珊瑚虫网站上打出大大的红字:冤案!腾讯方面则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 昨天,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珊瑚虫QQ案”一审判决书送达各方,珊瑚虫插件作者、北京理工大学老师陈寿福被判犯侵犯著作权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120万元,追缴陈寿福违法所得117万2822元。
陈的代理律师拒绝接受采访,但表示将会提起上诉。腾讯公司表示“腾讯尊重法院的判决。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非常关键,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深圳市南山区也是腾讯公司总部所在地。 此前民事官司已输
QQ是中国使用人数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在其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木子、飘云、珊瑚虫等QQ插件或外挂,多以显示好友IP、去除QQ广告等为特点,这些非腾讯官方版本的软件至今在网上都有着巨大的下载和使用量。珊瑚虫就是其中一款,不过该软件在去掉QQ广告提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捆绑了自己的商业广告,并从中获利。
2006年9月,腾讯正式起诉珊瑚虫作者陈寿福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2006年12月,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向腾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当时的判决一度被外界视为珊瑚虫案就此了结,不过在判决之后,陈寿福称因为和广告商的合同一签就是一年,他个人无法停止珊瑚虫的使用,已经无法掌控整个局面。
2007年8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陈寿福,随后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此事震惊了很多网友,大多数人此前都以为这只是民事纠纷。随即,飘云QQ核心成员宣布退出“这个搞不懂规则的游戏”。 法院驳回辩护意见
2007年底到2008年初,案件在深圳南山区法院3次开庭审理,其间该法院曾收到5位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专家研讨后得出的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3月20日,判决书下达,“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制作的珊瑚虫QQ软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被告人陈寿福将珊瑚虫QQ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人民币1172822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寿福当庭亦认罪。”
“对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
按照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可以判处3-7年有期徒刑,陈被判其中最短的3年刑期。 珊瑚虫方面对判决不满
珊瑚虫网站第一时间公布了判决结果,以“冤案!”为题做出声明。
声明认为,陈寿福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故意,珊瑚虫方面曾提出“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公司是许可、支持、引导和受益的”的证据,但未被法庭采纳,实际上,“法院对陈寿福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竟无任何分析解释!”声明称。
声明中称:2004到2007年,腾讯官方网站一直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有网页快照为证)。
声明认为珊瑚虫插件与QQ是两种产品,并非修改QQ而来。“腾讯QQ相当于电视机,珊瑚虫插件相当于DVD机,DVD机必须与电视机配合使用,难道可以说DVD机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声明称。
珊瑚虫方面还表示从道德上“陈寿福坚持7年开发珊瑚虫,2000到2006年前无任何收入,初衷是为了增强QQ功能,方便用户使用,同时为腾讯赢得和留住用户几千万,无功劳也有苦劳!” 网友争议不断
珊瑚虫QQ案在网上关注度极高,对于其中是非曲直说法不一。有人认为陈“罪有应得”,知名IT博客月光博客就曾评论称,“珊瑚虫为一个外挂,将QQ的广告屏蔽,修改QQ软件功能,并安装第三方流氓软件,这明显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侵犯QQ知识产权的盗版行为,这种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一直关注此案的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则认为如果腾讯官网真的提供过珊瑚虫下载,陈寿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判断就很难成立,反而会被认为腾讯当时是默认其传播对腾讯是有利的。
游云庭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法院有责任也有能力查清腾讯是否提供过珊瑚虫下载这一关键问题。但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只是说“证据不足”,并未提到辩方提供的网页快照等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对该说法进行核实。
在“珊瑚虫声援站”上,有28000条网友留言对陈寿福表示支持,有网友认为该判决对腾讯的品牌形象会产生负面影响。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谭人玮 姜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