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已成为大众娱乐消遣重要方式的今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现象也愈演愈烈,已成为民事案件中的重患。在不久前举行的中国香港“青少年打击网上盗版大使”年奖颁奖仪式上,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为11名在打击网上侵权行为等活动中表现出色的青少年代表授奖,并鼓励香港青少年继续支持“青网大使”计划。 从2006年开始,国家版权局连续两年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随着全国范围内打击网络侵权行动的持续发展,侵权与反侵权之间的较量也日益激烈,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比如有许多网络侵权者大量使用虚假服务器注册地址或同时在各地设立多个服务器,使维权者难以找到其藏身之所;有的侵权者则通过采取不断变化网站内容的销售方法,使维权者在采取司法途径维权时难以确定法院管辖地;还有的侵权者随意扩大作品授权范围,故意混淆公益性行为和商业盈利行为的界线等等,使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变得更为复杂和艰难。
对此,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维权单靠著作权人单枪匹马,显然势单力薄,而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和民间管理的方式,却能有效实现网络维权的目的。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网易的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以及近日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深圳讯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胜诉,通过司法判例肯定了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音乐作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地位和作用。笔者认为,今后,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将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维权带来极大的便利。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原则上应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作品使用者和使用方式都发生空前的变化,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的个人管理显得越来越无力,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在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己经有200多年的历史。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个人管理的必要补充,也是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保护其会员著作权及邻接权为目标,不仅有利于著作权人,也有利于作品的使用者。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因为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立法都赋予作者以个人方式行使其著作权,即作品的每次使用都要分别授权,以确定每一次授权的价格和条件。在许多领域里,个人管理是行使著作权的一种传统方式,但是在实践中,这些作品一经发表,作者的有些权利靠作者自身是无法实现或者很难实现的。这是因为单个的作者没有能力控制作品的所有使用情况,也没有能力发放或者拒绝颁发相关许可证并定期收取其应得的报酬。基于这种状况,作者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其它专业组织便顺理成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首先产生于音乐作品领域,因为使用音乐作品的方式非常分散,作者和代表作者利益的唱片公司无法单独实现作者的权利。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已经不再限于音乐作品领域,扩大至文字作品和美术、电影作品、邻接权等广泛领域,并且随着新的传播技术的发展,其价值也越来越突出。
可以说,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伴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产业革命走向世界,20世纪末的信息产业革命更是进一步推动其快速发展。在著作权人维权的呼声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确立了自己应有的地位,尽管在性质、地位上各国的做法和认识还有一些差异,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它已经凭着自己的优越性征服了世界。
在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更加困难,现实需要世界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合作,需要世界各国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管理,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也需要不断地发展、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具有垄断地位,由于其垄断地位所取得的规模效应,大大降低了个人维权和使用者谋求授权的成本。实践也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确能有效地维护其成员的利益,使得著作权人、使用者和公众都能从中获益,是一个多赢的选择,符合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精神。目前,美、英、德、日等著作权保护比较发达的国家也都成立了各种不同类别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知识产权报 杨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