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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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了申请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应当具备的条件。
经认定的企业知名字号,从认定公告发布之日(2008年4月3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字号保护。未经知名字号所有权人许可,其他企业和个人申请将与知名字号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字号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与他人在先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且可能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商标,不得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获得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企业可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福建省知名字号”字样,可以使用知名字号进行广告宣传。在参加工商企业年度检验时,提出免审申请后,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优先认定其为年检免审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