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
“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证我国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促进奥运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是北京奥运会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奥运版权是指奥林匹克版权人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和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版权的专有权利。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中,版权保护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完整的法律框架
“目前,我国国内立法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陈锦川介绍到,我国早已在知识产权领域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奥运活动中产生的大量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成果,均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奥林匹克格言、会歌、徽记、宣传图片、影视制品等。许多奥林匹克标志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形式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一些涉及到奥运五环、“北京2008”和“奥运”等标志的产品外观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受专利法保护。
据了解,我国还颁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是我国政府直接以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为目的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此外,北京市还制定了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
奥运版权主要内容
据陈锦川介绍,奥运版权主要涉及:第一,永久性属于国际奥委会的版权。该类版权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的专有名称如奥林匹克、奥林匹亚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第二,中国奥委会对中国奥委会名称、徽记、标志等享有的版权。第三,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法律形式取得的与奥运有关的版权,主要有通过合同形式取得的奥运会电视节目转播权,使用与奥运会相关的作品、标志等的权利。
同时,奥运版权还包括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享有的版权,该类版权的客体主要有: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会歌、口号,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以及在整个第29届奥运会筹办和举行过程中为奥运会创作的图像作品、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铸模、徽章,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铸模,奥运会证书,奥运会正式出版物,与奥运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该类版权在2008年12月31日后归属国际奥委会所有。
司法审判服务奥运
“首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对涉及奥运会知识产权的案件重点审理,以服务平安奥运为中心,慎重审理,慎重裁判。”陈锦川告诉记者,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公布了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原则。该原则明确规定,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海淀区、朝阳区法院,第一、二中级法院和市高级法院都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可以根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同时参照诉讼标的确定不同的起诉法院。
另据了解,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海淀区、朝阳区法院可以受理争议金额不满250万元的案件;第一、二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除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海淀区、朝阳区法院外争议金额不满250万元的案件;北京市高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则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受理。
关于赔偿金额,陈锦川则表示,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报记者 刘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