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仅是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竞争力不断提升的需要,更是树立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在过去的一年中,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又取得了新进展。
——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人民法院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2684件,判处犯罪分子4322人。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904件、1371人,同前一年比分别上升17.56%和13.12%;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判处的案件477件、89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案件1296件、2024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7件、42人。此外,人民法院还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07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877件,审结17395件;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865件,审结2870件。同时,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监督职能。200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001件,审结947件。
——及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完善司法保护标准。本世纪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20余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确保司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三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解决了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主要解决了侵权行为认定、鉴定、临时措施适用及责任承担等问题。2007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颁布,充分表明了我国切实履行入世承诺的具体举措和中国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做的不懈努力,必将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案例指导等形式,明确许多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了法院内部审判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包括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与协调,以及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与立案、执行、审判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200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内容不仅涵盖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也涉及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不仅包含基本的司法原则和政策,也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同时,人民法院主动加强了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加强了与公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中的工作配合与相互制约,加强了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单位在知识产权环节上存在漏洞和缺陷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完善审判机制和加强审判力量,增强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各级法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审判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截至2007年7月,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67个、38个和43个。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了26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目前全国各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选配了一批业务素质较强、学历较高、审判经验较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审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经常举办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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