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洁具公司由于屡傍名牌,近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了一张352万余元的巨额“赔偿单”。据了解,此案确定判决赔偿额的主要依据是由被告出具的承诺书。
2008年4月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姚洁具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德国高仪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高仪公司”)352.768万元,这张巨额“赔偿单”一时间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主审法官表示,侵权赔偿额主要是依据被告出具的一份承诺书作出的,该承诺书中约定了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赔偿计算方式,法院认可了承诺书的效力,并据此确定了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他同时表示,企业承担贴牌加工业务时,应当尽到审查义务,了解清楚委托方对其要求在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享有商标权,避免发生此类侵权纠纷的发生。
原告:侵权赔偿有承诺
“我方认为被告的承诺书并不是被告的单方允诺,而是双方合意达成的协议,高仪公司放弃了对被告2005年7月份之前侵权行为的索赔请求,被告以承诺不再侵权作为对价,并约定了再次侵权的赔偿计算方式。”原告高仪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树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高仪公司是欧洲著名的浴室产品与系统供应商及全球性出口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GROHE及水波纹图形”和“RELEXA”商标。2005年6月,被告余姚洁具公司因在生产的淋浴花洒上使用“GROMIX及水波纹图形”和“RELEXA”商标与高仪公司的两种注册商标近似,被宁波市工商局查处,同年6月,被告生产的侵犯原告“RELEXA”商标、供他人出口的淋浴花洒被宁波海关扣留。张树华表示,这两次侵权事件发生之后,被告于2005年7月向高仪公司作出承诺,保证今后该公司及公司的任何董事、员工及代理人都不会侵犯高仪公司的知识产权,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将按高仪公司相同或近似产品的真品市场价格乘以侵权产品的数量的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额,据此,高仪公司同意放弃对被告在此之前侵权行为的索赔请求。
张树华介绍,被告出具承诺书后,2006年10月,又生产了1904套侵犯高仪公司商标权的产品,被宁波市工商局查获,同时工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9月还生产并销售了1000套侵权产品。2008年3月,高仪公司以被告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其起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高仪公司相同产品的市价是1000多元一套,侵权产品的数量是2904套,按照承诺书的方式计算,高仪公司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58万余元。
被告:侵权者另有他人
“外贸公司应当对产品侵权负责任,我们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可能。”余姚洁具公司的一位施姓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是生产卫浴洁具的企业,产品一般都外销,这批被判侵权的产品是一家外贸公司委托其生产的,订单上要求贴上“GROMIX”和“RELEXA”商标,结果自己公司却被高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在这批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侵犯了高仪公司两种注册商标的专有权。该负责人表示,自己公司的规模不大,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他本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又不强,在没有能够了解清楚客户是否具有该两种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就按对方要求生产,结果造成了侵权纠纷,352万余元的巨额侵权赔偿让公司陷入了困境,而实际上生产一套产品只有几元的利润。
该负责人表示,承诺书是他本人签的,但当时他并不太清楚承诺书的法律意义。此外,余姚洁具公司从2007年开始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而这批被判侵权的产品是在2005年和2006年生产的,之后没有再生产。
法院:认可承诺书效力
该案主审法官张良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在产品上使用的“GROMIX”、“RELEXA”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GROHE”、“RELEXA”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352.8768万元,赔偿额主要是依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作出的。张良宏介绍,被告因侵犯原告商标权曾被宁波市工商、海关处罚过,之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再侵权,承诺书中约定,如被告再侵权,将按原告真品的市场价乘以侵权产品数量的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额,法院认可了承诺书的效力,因为承诺书是被告自愿出具的,并且承诺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告因同样的侵权行为被工商、海关处罚过,再次侵权具有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国内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的创新意识,走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避免因‘傍名牌’、‘搭便车’引发侵权纠纷,促进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张良宏表示,近年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权利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目前很多企业采取贴牌加工的方式,在接订单时企业应当尽到审查义务,了解清楚委托方对其要求在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确实享有商标权,以免造成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报 实习记者 刘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