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具有悠远的农耕文明和深厚的饮食文化,许多以原产地名称闻名的传统名、特、优农产品具有保护价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现实市场,将积极引导这些产品在原产地区域的产业化;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通用技术及产品质量、特性等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将有效促进相关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地理标志使用的地域外排他性与地域内共有性,为相关产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了竞争和协作的“高位平台”。
地理标志问题是新一轮WTO-TRIPS谈判的重点内容
在TRIPS协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中,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作了专门章节的规定。在新一轮的WTO-TRIPS谈判中,地理标志问题被确定为重点谈判内容,尤其是直接关联到许多农产品的贸易,其新的内涵与功能延伸,受到各世贸成员的特别关注。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指确认某商品来源于协议缔约国特定成员地域内,或该地域中特定区域或地方的标识,而该商品所特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其内涵,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保护原产地标识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所说的原产地标识(appellations of origin)基本相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对象,都是来源于特定地域、用该地域名称(place names)标识、并与该地域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定产品。
TRIPS协议要求缔约方必须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地理标志的滥用,但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具体方法,不同国家在处理这类问题上有较大的差异。目前只有少数国家有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其他国家则使用商标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产品质量法、认证标识法、市场营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通法或以上法律的组合,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可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法庭判定禁止对地理标志的非法使用,对受害方的赔偿和罚款,情节严重者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自始就与农产品国际贸易关联密切。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完善,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识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在推广民族精品、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料显示,目前欧盟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000多种,法国就有近500种;其中法国的香槟酒(Champagne)、干邑酒(Cognac)、波尔多酒(Bordeaux)等尤为著名。
我国应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予以足够的重视
地理标志保护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自然资源丰富,农业区划多样,出产许多在特定区域特定的自然环境及生产条件下,具有特殊品质特性的农产品;并且由于我国深厚的饮食文化,以当地传统的加工工艺,制造出许多具有特色品味、满足广泛或特定消费群的优质食品。我国在地理标志产品资源上有着先天的比较优势。这些产品从一开始进入商品贸易,不是或不主要是以商标,而是以原产地名称为人们所认知接受。如绍兴酒、茅台酒、龙井茶、金华火腿等。
在上世纪90年代前,我国没有建立明确和确切意义上的原产地名称产品及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也对与此相关的工作未予以积极和足够的重视,未能使大量存在的以原产地名称标识的传统名、特、优产品得到应有保护。
一方面,许多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被滥用而平庸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识,使传统久负盛名的真正原产地产品被混同、假冒。例如:出产于浙江绍兴的绍兴酒,已历经了24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完整、深厚的绍兴酒工艺和传统文化,几千年来深受人们的喜爱,并且漂洋过海,远销国外。但是,由于过去缺少必要、有效的制度保护,绍兴酒深受假冒之苦。国内大陆不少非绍兴地区生产的黄酒纷纷冠以“绍兴酒”之名,鱼目混珠冲击市场;我国台湾以及日本、东南亚地区也大量生产绍兴酒,并以假乱真挤占了海外市场的大半。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几千年形成的绍兴酒声誉,也严重危害了正宗绍兴酒的产业。
另一方面,许多原产地名称被某个企业以一般产品商标注册,形成私权,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区域内其他生产者使用原产地名称标识同类产品的权利,形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如“金华火腿”名称使用权的争议历时十几年,至今仍在纠葛之中。这种状况对一些地方传统产品的产业发展有严重消极影响。再一种情况是,我国一些企业的产品,因不知情或缺乏相关知识产权意识,使用了外国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如用“香槟”做酒类或饮料的通用名称或商标,而“香槟”是法国Champagne省地域名称的中文译词,作为该地区所生产的一种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受保护,因此被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出禁止要求。使上个世纪80年代风行中国的“香槟酒”在短短10年之间全部消失。
农产品国际贸易在中国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贸易面临值得关注的挑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将使我国农业发挥显著的比较优势?应当看作是我国入世后农业发展须着力把握的机遇之一。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待相关部门协调共建
在2001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中,正式增加了地理标志概念,明确它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该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可以利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并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在第二十三条专门增加了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2004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订充实了1999年8月17日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该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该办法规定: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登记条件、程序,以及登记证书、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地理标志保护,无论是证明商标申请,还是地理标志登记,既不同于一般的商标注册,也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个以原产地名称标识的产品进行认定;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质量控制,也不同于常规的相应管理,首先是对已经存在的某种产品传统固有特性及其与产地自然、人文因素相关性的“标准化”。可见,地理标志是需要主动发掘的经济资源。对于我国可实施和有价值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题材”,特别是名、特、优农产品,应当通过认真分析研究,积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所以,目前我国几个系统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大有互补、协调的空间,需要通过共同努力,构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有力、有效的管理运作体系。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提升农业运行水平的有效机制和途径
近年来,我国为提高农业产业运行效益,在推进农业产业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特别注意市场的引导作用。但一项产品或一个产业的市场创造、开拓,以及持续、扩展,是需要时间的;期间有大量投入,用于形成许多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的东西,如:产品认知度、消费群、企业商誉及营销渠道等。而原产地域产品在其历史过程中已经积淀了这些东西,保护原产地地理标志,也正是保护这些有价值的内涵,也就是说,地理标志产品传统地被人们接受认可,有现实的市场以及特定的消费群体。因此,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已不必为其市场认知要素做基础性的大量投入。企业可以利用这样一个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为“题材”,投入相关该产品的产业,或者其产业链中的某个环节,较快地获得市场回报。
同时,由于地理标志在某种产品品质、质量、声誉等内涵形成过程中的事实无主体性,使得这类知识产权属于一个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公共资源。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或者,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可以取得证明商标使用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或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在特定地域内的共用性(不为任何企业或个人专有),以及对特定地域外的排他性(本地域外不得使用,并且不可转移、交易),不但引导当地的企业对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业进行投入,而且会吸引本地以外的企业进入当地投入该产品产业,将有力地支持和推进特定地区相关产品的产业化。
地理标志具有商业标识的功能,但比普通商标包容更多的内涵。地理标志不仅能够表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地域,还能够表明该产品经由特别的工艺生产,并经历特别的质量控制而具有特殊的品质及特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明确提出,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通用要求》中,对原产地域产品的原材料地域及原材料标准、生产工艺、产品技术提出明确要求。这对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化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支持和促进农产品实施品牌战略。
地理标志保护是民族经济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也是观光农业富有内涵的素材。我国实行地理标志保护的原产地域农产品,基本都是国家认定和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名、特、优产品,并且不少关联民族、民俗及饮食文化,是我国旅游业开发空间广阔、底蕴深厚的新型资源。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有效运作,将有力促进我国精细农业、精品农业的发展,并提高人们对农业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所有这些也都是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素质及农产品贸易竞争力的基础。
(知识产权报 王志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