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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巾冒用“以纯”商标 福建一企业被判赔20万元
2008-05-15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一企业生产的以纯少女卫生巾侵犯了东莞以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东莞以纯集团公司20075月发现,某店铺在销售由福建省晋江市仲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以纯少女的卫生巾。该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注有以纯少女四个字,且以纯两字与以纯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的字体一致。以纯公司认为仲盛公司和销售者未经其同意,擅自生产、销售印有 以纯两字的商品,已经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东莞以纯集团公司是以纯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衣服、卫生球、消毒纸巾、纸、卫生纸等商品项目。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仲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新华网 记者 孔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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