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以在上海的日本人生活圈为客户群,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鸡蛋产品与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的鸡蛋产品在市场不期而遇。这两家本来合作的单位因商标纠纷引发了不可开交的“口水战”,随着“战斗”升级,两公司先后发表声明,以证明自己鸡蛋的正宗,最终导致诉讼。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蘭王”鸡蛋引发的商业诋毁案、名誉侵权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百兰王公司)、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这个判决,原告欲上诉,被告欲反诉,“蘭王”一案究竟还有哪些隐情?
两“蘭王”商标之争
“蘭王”生鲜鸡蛋是日本的一个品牌。2005年五六月间,台湾人夏某与日本“蘭王”鸡蛋的生产商负责人大岛联系,筹划在中国生产、销售“蘭王”鸡蛋的事宜。2006年1月,百兰王公司成立。3月,大岛儿子的公司投资的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下称大鹤公司)也正式成立,百兰王公司作为大鹤公司的经销商开始正式负责“蘭王”鸡蛋的宣传和销售。5月,百兰王公司开始在主要销售对象为日本人的超市内销售“蘭王”鸡蛋,该鸡蛋的外包装盒与日本销售的“蘭王”鸡蛋包装相同。
然而,令大鹤公司没有想到的是,2006年6月前后,当他们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蘭王”商标时,发现早在2005年12月,夏某已经在国内申请注册了“蘭王”,并将此商标无偿授权百兰王公司使用。2007年3月,大鹤公司停止向百兰王公司供货,百兰王公司随即与上海阿强禽蛋合作社有限公司合作,另起炉灶继续生产销售鸡蛋,使用的包装盒仍然与原来的“蘭王”鸡蛋包装盒一样。5月11日,百兰王公司在日本报刊上刊登公告,称最近在上海市场上发现其他公司销售的与其商品相类似的或同名的商品,该商品与百兰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百兰王公司无法保证该类商品的使用期限及品质,敬请注意;为了防患于未然,对于未经百兰王公司允许,在市场上销售标注“蘭王”商标或相类似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一律认定侵犯百兰王公司的商标权。而大鹤公司亦在自己生产的鸡蛋包装盒内附上了一份日文文书,称“‘蘭王’品牌是由本公司的日本法人经过多年的努力打造出来的;2005年12月,台湾人夏某在未经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蘭王’商标,为避免市场混乱,大鹤公司开始在市场上供应‘蘭皇’鸡蛋。”
被告:以侵犯商誉为由另案起诉
双方的“含沙射影”使得矛盾愈演愈烈。2007年6月,百兰王公司和夏某分别以商业诋毁和名誉侵权为由将大鹤公司告上法庭,指责大鹤公司在声明书中采用捏造事实或混淆视听的方式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法院判决对原告百兰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在夏某提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也没有支持夏的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的判决,被告认为很满意。可是市场上两个不同商家“蘭王”却在这场风波后仍旧保持尴尬的对立。“我们决定要正本清源。” 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被告代理律师、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拥军表示,被告已经以商业信誉侵权为由另案起诉,法院目前还未立案。因为百兰王公司已经在国内注册“蘭王”商标,被告不可能再提起商标权诉讼。然而,原告对于这样的判决,从事实认定到法院的判断,都有着诸多疑义。
原告:“蘭王”一案仍疑云重重
“原告对于前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内容表明了诸多异议。”原告律师、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师坤对记者表示,“蘭王”鸡蛋在日本并不是家喻户晓的品牌,在中国,是百兰王公司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长期努力才享有现在的知名度。关于“蘭王”商标,“蘭王”商标的所有人在日本起初是日本的一位叫弓山的人,他于1994年将这个商标转让给大岛,但弓山与大岛之间并未就此办理商标转让登记手续。商标注册期满后,大岛也没有续展注册这个商标。为此,2005年10月31日,“蘭王”商标因未得续展而被注销了。2007年大岛再次向日本的商标管理机构重新申请注册“蘭王”商标,但2007年6月13日,日本商标管理机构驳回该申请,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其他在日本国内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其后,大岛再次以夏某在中国注册“蘭王”商标为由,向日本商标管理机构申请复审,最后于2007年11月2日,在日本获得了该商标登记。
高师坤认为,日本营养鸡蛋产蛋鸡的饲养技术经饲料经营单位推广出于公开状态,原告通过自己的渠道完全可以获得日本的饲养技术。另外,让夏先生觉得困惑的是,大鹤公司早在2006年就知道夏先生在先申请了该商标,但当时并未向夏先生提出任何交涉,却转而申请了“草蘭”、“蘭皇”等与“蘭王”类似的商标,以期借助百兰王公司大力推广其品牌的影响,得到一定的市场份额。直到2007年5月,当“蘭王”品牌通过百兰王公司的努力成为了行业内具有良好影响力的品牌后,大鹤公司开始主张对“蘭王”的权利,品牌的商战中。
本报将进一步跟踪此案发展。
(知识产权报记者 胡 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