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认为其作品是文学创作,一方认为该作品剽窃、抄袭其学术研究
围绕“文学创作与学术研究性质不同,借鉴、引用资料应不应该注明”的问题,案件当事人产生了争议。一方认为自己的作品是文学创作,与学术研究著作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方认为,在对方的作品中存在对自己著作大量的剽窃、抄袭和复制。双方各执己见,最终闹上法庭。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沙东迅诉谭元亨侵犯著作权案。
原告:被告剽窃抄袭其作品
“他(谭元亨)的两本书里共有226处、约7.5万字剽窃、抄袭了我的作品。”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沙东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沙东迅认为,两人不再合作,原因是他发现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谭元亨的文章和书籍中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剽窃、抄袭和复制。1994年1月,沙东迅受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军事医学科学院的委托,调查侵华日军在广东进行细菌战的情况。7月,沙东迅首次在广东省报纸上发表有关专题调研文章。1995年10月,沙东迅的专题调查研究成果《揭开“8604”之谜——侵华日军在粤秘密进行细菌战大曝光》(下称《大曝光》)一书由广东花城出版社出版。1995年8月,沙东迅与当时广州师范学院儿童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谭元亨相识。谭元亨称对沙东迅的专题工作很感兴趣,于是两人开始合作进行调查研究,并且口头约定沙偏重于学术研究,谭偏重于文学创作。在1996年第三期《十月》杂志上,沙东迅发现谭元亨发表的《来自东方奥斯威辛的追诉》一文中提及沙东迅的名字和共同调查的内容,但作者却没有给沙东迅署名。沙东迅认为潭元亨侵权了,谭元亨于2005年8月出版的《东方奥斯威辛纪事》(下称《纪事》)和《日军细菌战:黑色波字“8604”——来自东方奥斯威辛的追诉》(下称《追诉》)两本书对《大曝光》进行剽窃、抄袭和复制。于是,沙东迅2007年11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谭元亨公开承认违法侵权;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万元;并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谭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被告:不存在侵权
“我的作品完成早于沙东迅几个月,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侵犯著作权问题。”谭元亨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谭元亨的代理人方细花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谭元亨完成相关作品时间要早于沙东迅,因此不存在侵权。1994年初,广州电视台委托谭元亨创作一部反映侵华日军在粤细菌战部队“8604”罪行的电视剧剧本。当时,谭元亨跟随广州电视台在1994年底已经搜集了大量史料,确定了剧本大纲,开始创作,1995年5月《黑色“8604”》剧本创作完成,早于沙东迅的著作《大曝光》出版时间。之后,剧本因种种原因没有拍摄,谭元亨将其改编为报告文学《纪事》。
方细花表示,谭元亨的作品资料来源清楚,没有“剽窃、抄袭”之嫌。谭元亨的报告文学《纪事》改编自《黑色“8604”》剧本,使用的资料是由广州电视台提供的。《追诉》使用的史料、图片主要由广州档案馆提供,其中部分在书中已经注明。至于两人共同调查研究的史料部分应该共享,谭元亨有独立使用权。并且,谭元亨在作品中引用的这部分资料篇幅有限。
方细花认为,两人作品性质不同,侵权无从谈起。谭元亨的《纪事》是报告文学、《追诉》是小说,属文学创作,与理论研究完全是两码事。《追诉》作为小说,其中人物不是真实姓名,部分情节借鉴史料进行了艺术化虚构,可以不用注明。
文学创作与学术研究应如何引用史料
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著作权法旨在于保护作品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护作品的“思想”。像小说、报告文学等文学创作作品,如果借鉴了史料、他人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出处。如果是共同的研究成果,如果不是联合署名,应当注明。在文学创作作品中,也可能会出现姓名、地点不同但情节相似或雷同的情况,具体情况要由法院来进行权威的比较、鉴定。
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雷同之处引用的是公开发行的史实资料,则不构成侵权。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要看作品是否体现作者的独创性。如果是在史实基础上的文学创作,在描述上不可能完全一致。
广东省作家协会党组副书记吴赤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著作权保护问题上,很多作家、学者至今仍然没有在意。因此,应该提高自我保护和尊重他人著作权的意识。
(知识产权报实习记者 赵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