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规定,省、市两级法院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工作中,要主动审查原告的商标权,主动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主动审查被告的主体身份,主动行使释明权。
该《意见》规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主要审核两项内容:一是该案是否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对不符合最高法院规定的案件范围(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或原告的侵权告诉不能成立的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恶意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不予认定。二是认定的商标是否具备驰名的条件。如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权利人系省内企业时,一般还应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根据《意见》规定,中级法院对一审裁判文书生效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必须在裁判文书生效后20天内向省法院报送裁判文书原件和电子版,由省法院报最高法院备案。
(来源于:法制网 徐强、郭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