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首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将工作职能与我市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奖励。
随着北京2008奥运会临近,国内企业为借奥运商机,以“奥运会”、“奥运”、“奥林匹克”、“北京2008”等名义或使用“福娃”、奥运标识进行促销、展览、宣传、经营等活动与日俱增,北京12312接收的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举报逐月增加;企业就如何规范涉奥广告宣传等知识产权咨询也逐渐增多。为服务于举办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北京12312在此欢迎广大群众对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执法部门维护奥运知识产权环境。
附件:《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首都知识产权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12312)接收,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和管辖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提供了准确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
(二)违法行为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
(三)留有可供核实的身份确认信息;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北京12312成立举报奖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举报奖励的评审、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奖金的发放;对重大举报奖励应报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知办)复核。
第五条 奖励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非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奖励;
(二)依据所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并结合举报信息的贡献程度确定奖励对象及奖金数额;
(三)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现金奖励;
(四)实行一案一奖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人应确定一名代表人领取奖金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举报人收到奖金领取通知30日内,可自行或委托他人领取,但应符合举报时留有的身份确认信息。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及使用,统一纳入北京12312财务管理范围,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从事举报奖励有关工作的举报接收人员、执法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自行利用或者向他人泄露、公开任何举报奖励相关信息。违反此保密义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北京12312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于: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