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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公开审理一起技术秘密转让纠纷案
2008-06-06

  近日,新汉虫草子实体工业化生产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在云南省高院公开审理,上诉人(原告)渔光要求法院解除其与被上诉人(被告)何政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责令被上诉人停止使用和泄露技术秘密、交还有关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金108.2万元。

 

  据了解,2003520日,原告渔光与被告何政签署了《新汉虫草子实体工业化生产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新汉虫草子实体工业化生产技术转让给被告,技术转让费为人民币105万元。合同签署后,被告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转让费,只是在原告的再三催促下,于20041月支付了7万元费用,致使原告损失扩大,经多次交涉后,原、被告于2005720日重新商议,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承诺在原技术转让费的基础上追加20万元的转让费,并一次性给予技术传授人15万元的生活补助费。续签协议后,被告仍然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被告停止使用和泄露技术秘密、交还有关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金108.2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20081月经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解除《技术转让合同》,原告渔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何政技术转让费7万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通知书后,原告渔光不服,继续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原告)渔光在当天的庭审中认为,原审昆明中院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理由是事实上被上诉人已接受了上诉人的转让技术及相关技术资料,且未获上诉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而且,被上诉人的违约事实明显。为此,请求省高院撤消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被上诉人委托律师朱燕铭在答辩中认为,一审程序没有任何违法问题,也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请求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院将择日宣判。

(知识产权报 记者 李跃辉 昆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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