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以下简称《基本词汇》)、《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分类及代码》(以下简称《分类及代码》)已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次推出的具有开创性的国家标准,特别是正值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化之年,其颁布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文献标准,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罗东川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发展时间不长,但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速度很快,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文献信息分布也越来越广,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文献信息要跟上社会发展。
国家信息研究中心信息化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刘绿茵从3个方面阐释了该标准出台的必要性:从信息资源发展的角度看,有关部门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已经储存到相当数量;从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近年来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企业数量大量增加,更加需要信息资源;从知识产权自身领域的角度来看,目前在该领域,我国还有许多概念没有理清,因此,无论是对学界还是对业界,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刘绿茵表示,两项标准的实施,可以实现3个转变:从资料到资源的转变,以前,知识产权文献信息等都是资料性质的,建立标准之后,就可以把所有的资料整合起来,形成系统的资源,以便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从存储到利用的转变,过去缺少信息资源,需要不断地去积累、存储,现在知识产权信息存储丰富,需要有效利用;资源从存储到流动的转变,资源活起来,才能体现信息资源的价值,无论是在个人之间、科研院所之间、还是在企业之间,信息的流动可以使之增值,产生效益。
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曹津燕表示,这两个标准的实施,具有现实意义。从国家层面来看,信息资源能得以有效利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就会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就有了推动力;从数据的角度来看,我国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了标准后,就能把文献资源有效地分类汇总,形成数据库,从而能够合理、规范地使用;从服务终端来看,无论使用者是个人,还是企业,按照新的标准使用文献资源,可以规避一些诸如滥用信息、盗用信息等的风险。
七年磨砺终问世
《基本词汇》和《分类及代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提出并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立项的。同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启动相关工作。2003年,标准起草小组研究确定了标准编制原则,并制定了编制方案。
2004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项国家标准项目进行了清理归口确认工作。
2005年4月,标准起草小组分别编写完成了《知识产权文献信息标准术语及标准缩略语》(征求意见稿第一版),收录135条术语,以及《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分类表》(征求意见稿第一版),确定142个类目。
200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了国家标准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建议将两项国家标准名称分别改为《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分类及代码》。
2006年3月,标准起草小组修改完成了《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送审稿)《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分类及代码》(送审稿)。
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召开了两项国家标准送审稿审查会,并按专家意见修改标准形成报批稿,并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发布。
2008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两项国家标准。经历7年的磨砺后,《基本词汇》和《分类及代码》终于与公众见面。
使用方便 适用范围广
作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次推出的具有开创性的国家标准,这两项标准的内容具有显著的特点。
“其实,这两个标准不仅局限于图书馆文献系统,应用领域也是很广泛的,对法律工作、情报工作、科技管理工作、学术研究等多方面都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标准是以现有的法律为依据,能够体现出其规范化、条理化,这是不同于学术研究的。以法律界为例,实施此标准后,案例审判、公文草拟、写法律意见等工作都有了明确的依据。”罗东川表示。
《基本词汇》是一套术语标准,它在参考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术语和推荐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实践进行了词汇的选择和注释。该标准收录并规范了知识产权领域的105条基本词汇,以标准的形式统一了词汇的中英文表述,向着解决目前知识产权领域用词不严谨、含义不统一等影响准确性问题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分类及代码》标准则以《WIPO知识产权图书馆分类法》为蓝本,在充分参考《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领域的文献信息特点,采用数字编码的方式梳理了分类体系,其中包括5个大类、139个类目。该标准为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的分类提供了依据,实现了分类标引和检索体系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文献部研究员章璠表示,在两项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标准起草小组参考了在国际上有较高的权威性的、知识产权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资料,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实践进行了词汇的选择与注释,并做出详细、专业的解释。
刘绿茵表示,这次国家标准的制定体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具体的分类和中国图书馆现有的分类法相结合的原则。在此之前为了使用方便,各方面都在研究自己的标准,学术机构比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比较注重研究层面,而专利商标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则比较注重实践与实际工作,而这次的标准把各方面的要求都考虑到了。在具体分类方法中,目前国家图书分类方法中有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把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单独分类时也结合了国家图书馆通用的分类方法。
(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阳子 实习记者 王广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