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资委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必须依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创新企业法律管理模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管理和保护。
《通知》明确了三年目标的有关指标要求,将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列为重要决策。《通知》指出,中央企业可以根据涉外案件、金融债权债务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劳资纠纷、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案件的上升趋势,进一步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制度。
国资委于2008年5月组织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部署了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会议提出,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0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企业法制工作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中的保障促进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国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