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特许经营中处于何种地位,是否为特种经营不可或缺的必备因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施行届满一年,我国特许经营产业如何解决新法规下特许经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品牌使用等问题,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由于质疑“玛雅房屋”商标尚未正式注册便进行全国连锁的特许经营的资质,陕西省西安市新西蓝店连锁加盟商(下称西安新西蓝店)日前将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下称玛雅陕西总部)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返还相关费用。
原告:被告疑虚构注册商标
“‘玛雅房屋’不能出示注册商标证书,涉嫌欺诈行为,其借特许经营之名,行分销商之实,对原告造成误导。”原告“玛雅房屋”西安新西蓝店的代理人马宗林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店加盟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7月3日至2012年7月2日。按合同要求,该店向玛雅陕西总部交纳加盟费8万元及保证金2万元,每月还要上交2500元的品牌使用费。签约后,玛雅陕西总部向该店派驻了店长与经纪人,开通了统一的网络信息系统。该店加盟商一直向玛雅陕西总部要求出示“玛雅房屋”品牌的注册商标证书,但玛雅陕西总部始终没有出示。但在“玛雅房屋”机构里,包括纸张、办公用品等使用“玛雅房屋”字样之处都带有“R”标识。今年年初,西安新西蓝店发现“玛雅房屋”商标并未通过正式注册。经向工商部门查询,“玛雅房屋”商标于2004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提出申请,2007年11月通过初审,于今年5月才取得注册商标证书。于是,西安新西蓝店将玛雅陕西总部诉至法院。
被告:特许经营不是卖商标
玛雅陕西总部的上级单位、“玛雅房屋”中国地区总服务部法务处副总经理赵纪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盟不是卖商标,“玛雅房屋”提供的是一个特许经营服务系统。在商标使用问题上,由于不熟知有关规定,企业委托的有关标识物的设计者善意使用了“R”标识,在发觉后已于2006年整改。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与此前执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关于特许经营使用商标的要求不同,《条例》要求必须是注册商标,而《办法》对商标没有限制,西安新西蓝店与玛雅陕西总部签订合同的时间在《条例》施行之前。而且商标只是合同其中一项,不能因此作为不履行合同其他条款的理由。商标使用不当,属工商部门行政管辖,不属法院管辖。对于特许经营加盟,重要的是特许经营商提供的品牌、系统、技术,并非只是一个商标。
据了解,“玛雅房屋”是在商务部备案的特许经营商,以特许经营为发展模式的全国性房地产中介连锁机构。
特许经营应如何使用商标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少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玛雅房屋”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情况下,不能使用“R”标志。但如果把“玛雅房屋”作为企业标志开展特许经营加盟活动是可以的。《条例》中的企业标志可以是未注册商标,而特许经营的企业往往是提供一种特定的服务,其商标一般也是服务商标,在同一时间内其使用的服务商标一般只有一个,所以其服务商标往往与其企业标志会有部分重合,关键取决于相关合同的约定。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晓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玛雅房屋”应该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特许经营的情况下,尤其是特许人已经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授权要拖上3至5年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定本案中的特许人就是违法特许经营。因为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应该确认特许人的经营资格。
而内蒙古品牌协会秘书长罗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玛雅房屋”的经营方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即使是加盟也是一种低级的加盟方式。特许经营是以品牌为核心的价值转移链,而注册商标是一个基础。国际上对特许经营的概念是知识产权的转移,它需要企业有一套严格的经营模式。而“玛雅房屋”总部在全国发展区域经营权,再由区域经营者发展加盟商不是特许经营。
据了解,目前国内有统计的特许企业约2800家,特许连锁项目总部达到1.5万家。胡少波认为,应该培养特许经营民族品牌,对于民族品牌的初期成长阶段应该多扶持。
(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