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科技部、司法部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创新。修订突出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技术创新规定了相应的扶持措施;强调了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和原则,明确了财政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定了项目承担者转化和应用科技成果的义务;确立了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制,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规定了科学技术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义务;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同时,强调营造宽容失败、鼓励探索的学术环境。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综合采取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多种措施,激励和保障自主创新。
通知指出,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中各项制度的实施需要配套的法规、政策作保障。对不符合科技进步法规定和精神的法规政策,有关方面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的,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研究制定,推动有关扶持措施从制度和程序上加以细化和落实。
通知强调,对科技进步法的学习宣传要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紧密结合,把落实科技进步各项制度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全社会更加深入地了解科技进步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夯实法律贯彻实施的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特别要让科技界、经济界充分掌握和运用科技进步法规定的科技活动规范和扶持措施。
(法制日报 记者 杨傲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