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同轴电缆接头产品启动337调查,这是今年以来我国企业遭遇的第7起337调查。
2008年4月28日,美国John Mezzalingua Associates公司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请,指控全球5家企业在美生产和对美销售的同轴电缆接头产品侵犯其4项专利,要求对被申请人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2008年5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同轴电缆接头启动337调查,我国一家企业涉案。
据了解,2007年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共发起17起337调查,受到337调查影响的行业和产品从机电类辐射到了轻工、化工、生物、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和产品,我国企业在产品出口方面面临的知识产权竞争日趋激烈,并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有专家指出,我国企业必须全面认识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对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熟悉反垄断、反权利滥用制度,同时提高创新能力,以此增加在337调查中谈判、应诉的砝码,实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同轴电缆接头遭遇337调查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下称机电商会)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蔡铭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应原告美国John Mezzalingua Associates公司的申请,2008年5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同轴电缆接头337调查,涉案产品是主要用于将同轴电缆与电器设备(如电视和计算机等)相连的分支连接器和F连接器,国内的江苏邗江飞宇电子设备厂是被调查企业之一。5月30日,机电商会在北京召开美国同轴电缆接头337调查应诉会,将情况对企业做了全面的说明,并与企业进行了交流,提出了应诉的建议。
机电产品受337调查重点“关照”
“机电产品技术含量较高,近年来在出口中频频遭遇337调查。”蔡铭告诉本报记者。据了解,在我国遭遇337调查的产品中,机电产品涉案最多,2007年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共发起17起337调查,其中机电产品占2/3,计算机设备、打印机设备、网络控制器、半导体集成电路、监控设备等产品均成为337调查涉案对象。
蔡铭表示,很多涉案的国内企业对美国337调查并不了解,机电商会将情况告知这些企业,并开专门的应诉会,对案情进行讨论,提出相应的应诉建议,境外诉讼成本很高,机电商会尽自己的力量提供企业需要的资源,帮助企业应对337调查诉讼,多家国内企业同时涉案时,机电商会提出联合应诉的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决定。由于情况不同,有些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会达成和解,有些会拖很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
全面认识知识产权制度是关键
“从2002年开始,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涉案国,受337调查影响的行业和产品从机电类辐射至轻工、化工、生物、医疗器械等行业和产品。”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朗科赴美专利维权案、“337电池调查案”等这些海外维权成功的范例鼓励中国企业在遭遇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时要积极应诉,不能被对方的气势吓住,自动放弃维权。海外维权应当是涉案的多家国内企业联合应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成本很高,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对外国法律程序上的不了解也会对中国企业在海外维权造成障碍,因此需要发挥集体的力量,聘请诉讼当地的律师,获得当地的法律资源,同时还需要企业有自己内部的法律人才进行配合,单个企业往往因为实力不足,难以应付高成本的涉外诉讼。
“中国企业要提高对知识产权制度认识、运用能力,全面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熟悉反垄断、反权利滥用制度,避免落入外国企业的‘专利陷阱’中。”张平向本报记者表示,造成我国企业遭遇337调查案增多的原因有两点:表层原因是国内企业研发基础不强,早期的模仿、跟踪路线隐含了引发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深层原因是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认识不足、运用不足,对反垄断、反知识产权滥用制度不熟悉,对外国企业无效专利、伪专利认识不足。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一方面鼓励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增多,促进公平贸易,但另一方面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垄断力,产生制约竞争的负面效应。伪专利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诚信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申请防御性专利时可能会妨害公共利益,使得其他企业很易于落入其“专利陷阱”中。
张平表示,中国企业要注意二次创新成果的运用,防止受到原权利人的制约,同时提高创新能力,实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增加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谈判、应诉的砝码。广义的知识产权滥诉行为包括权利人到法院提起制约竞争的无效诉讼以及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请求海关扣押侵权产品,而事实上产品并不侵权,目的在于使国内企业错失商机、限制竞争,应对日益增多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国内企业应当提高在技术领域的控制能力,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一些国外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权利,在专利许可时,拒绝许可、高价许可、搭售非必要专利,在合同条款中制约中国企业,一旦出现问题,高额的维权成本使得许多企业望而却步。涉外诉讼的成本很高,应当尽可能在早期双方交换律师函的程序中,通过谈判达成解决方案,将维权成本降到最低,如果不能达成,就应当坚持诉讼,同时要求恶意诉讼的损失赔偿。
(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