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作品引纠纷,涉案文章达450万字——
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三面向公司将麦肯特公司告上法庭,这起涉及1000多篇文章,总字数达450万字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受到了广泛关注。最终,在终审法院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近日,涉及18位作者1000多篇文章,总字数达450万字的一起罕见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终审法院以薄薄一纸民事调解书成功结案。
海量文章惹官司
2006年3月,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肯特公司)被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告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被告的还有武汉大学。
三面向公司诉称,该公司为了编辑出版《中国营销与策划学人文库》,通过与陈方、陈志怀等18位作者签订了版权合同,取得了这些作者共计1000余篇文字作品除署名权和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以外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而两被告在其共同发起成立的网站“中国营销传播网”上,使用了原告受让享有版权的《品牌定位论》等1021篇作品,共计449.2万字,且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
三面向公司指出,麦肯特公司作为全国营销界著名网站,涉案作品众多,侵权严重程度罕见,故请求判处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4万多元,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赔近100万元
2006年4月,深圳中院依法对本案开庭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至5月,三面向公司先后与陈方(笔名陈放)、陈志怀、方世文(笔名魏明、刘雄孝)、韩亮等18位作者签订了版权合同,这些作者将其部分作品除署名权和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以外的著作权在合同期内转让给原告,版权转让期为10年,稿酬标准均为50元/千字。法院经仔细查证,确认原告三面向公司对18位作者的905篇文章,共计386.4万字享有上述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合同期内依法享有合同内约定的文章独占拥有著作权的财产权,被告刊载上述作品中部分作品时间虽早于原告与作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时间,但刊载均延续到原告拥有著作权之后,因此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96.79万元。
侵权诉讼遭质疑
麦肯特公司与武汉大学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麦肯特公司在上诉状中指出,所有作者对在“中国营销传播网”网站投稿获得发表不支付报酬的规定是明知的,因为打开投稿的网页即可一目了然,作者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声明中也确认了这一点。作者投稿在前,三面向公司取得版权合同在后,不能限制上诉人在先取得的合同权利。
同时,麦肯特公司诉称,三面向公司之所以要获得有关版权转让,并非其称准备出版发行书刊,根本就是为了通过诉讼来谋取利益。如三面向公司与作者刘卫华于2005年2月22日签订版权转让合同,5天之后即对该作者刊载于“中国营销传播网”上的作品进行公正,此后陆续与其他作者(均为网站专栏作者)签订合同,并陆续进行公正。一直到本案起诉时的2006年1月,有关作品的汇编才出版,根本谈不上影响其正常出版和发行的问题。而且,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损失标准按照稿酬的4倍支付,没有依据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该公司还特别指出,一审判决的指向不但使合法的网络经营者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而且会催生更多的此种诉讼模式的效仿者。
耐心调解双方言和
二审立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由该院知识产权庭孙明飞法官承办此案。由于本案涉及繁杂的事实问题,面对长达260页的一审判决书,以及1000多篇文字作品,每一篇文章均要详细核对,每一个证据均要详细核实,需要承办法官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是可想而知的。承办法官用了1个多星期时间阅读了一审卷宗和证据材料,熟悉案情,充分做好开庭准备。
2007年11月,广东高院对本案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双方辩论意见针锋相对。针对麦肯特的上诉意见,三面向公司认为,“中国营销传播网”上的声明内容是“由于我方网站处于建设初期,暂不支付稿酬”,而暂不支付不代表无偿使用。三面向公司通过合同依法取得了有关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有权向上诉人主张相关权利。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详细进行了梳理,认真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此基础上把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律师沟通,积极化解当事人在案件焦点问题上的疑惑和误解,努力引导诉讼双方理性解决纠纷。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态度趋于缓和。2008年4月,广东高院再次对本案进行法庭调查,三面向公司和麦肯特公司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因双方控辩的观点分歧之大,涉及作者和文章、字数之多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案件的成功调解,业内人士认为,本案涉及复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如何既在网络环境下充分保护作者利益,又不至于伤害信息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是法官面对的一道法律难题,单纯一判了之恐怕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该案的成功调解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报 记者 顾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