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保留原来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并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提出了进一步的具体措施。
这些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应用”“明确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三个方面。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还新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明确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并对国家通过财税政策、产业政策、资本市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予以规定。同时,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突出自主创新这条主线,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为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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