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秋林红肠”的生产厂家——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合法拥有“秋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哈尔滨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伊雅秋林”红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与合法注册商标“秋林”近似的“伊雅秋林”商标,进行红肠生产和销售,获取商业利益,使消费者难以辨别,构成商标侵权。
“秋林红肠”是哈尔滨特产,深受哈埠市民及外地游客的欢迎,在国内、省内荣获多种荣誉,今年,又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秋林红肠”生产厂家——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注册“秋林”为其肉灌制品的商标。而目前出现在哈尔滨市市场上的“伊雅秋林”牌红肠是哈尔滨市某食品公司近两年开始生产和销售的。
我国《商标法》和相关解释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可判定侵权。“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被告“伊雅秋林”红肠的生产厂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利用“秋林红肠”已享有的知名度和声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