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近日决定,在目前实施的“6、7、8三个月‘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基础上,于7月初至8月初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工作平台,按照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通知和开展“反盗版天天行动”通知确定的原则、要求和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出版物市场集中清查行动,严厉打击各种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活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全力为北京奥运会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特别在北京及五个奥运协办城市的“扫黄打非”办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专人接听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全国“扫黄打非”办有关负责人就此指出,从7月8日起,各地对书报刊、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城市繁华街区、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区域进行高密度的拉网式大检查,坚决杜绝正规经营单位销售盗版出版物的行为,坚决杜绝版权有问题的出版物上架销售,坚决取缔销售盗版出版物的无证照经营者和游商地摊。北京和奥运会协办城市尤其要加强对奥运比赛场馆、奥运工作及生活驻地等重点部位的巡查。此外,各地将强化日常工作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从7月初开始,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即各省(区、市)“扫黄打非”办每日将检查执法情况报全国“扫黄打非”办。沈阳、青岛、秦皇岛三个城市每日将检查执法情况同时报全国“扫黄打非”办和所在省份“扫黄打非”办。全国“扫黄打非”办将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地开展集中清查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验各地执行制度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执法部门针对经营盗版行为将依据何种标准进行处罚?全国“扫黄打非”办有关负责人说,2007年4月5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法律依据,同时将严格按“反盗版百日行动”的标准对经营盗版行为进行处罚。具体标准为:对一次经营盗版图书、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数量不足100册(张)的经营单位,分别由出版、文化、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次经营盗版制品数量100册(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盗版制品合计500册(张)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
(中国新闻出版报 记者 赖名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