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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奥运歌曲“商用”须获许可
2008-07-18

日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奥运会奥运歌曲传播和版权服务工作的公告》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已授权音著协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统一管理奥运歌曲的著作权。

 

公告指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已授权音著协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统一管理奥运歌曲的著作权;为弘扬奥运精神,促进奥运歌曲的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学唱奥运歌曲,凡个人、家庭、学校、机关、群众自发性活动等以非商业用途传唱奥运歌曲的,不必办理许可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商业用途使用奥运歌曲的,如在商场、超市、酒店、餐饮等经营场所公开播放奥运歌曲,或通过演唱会、演奏会等现场表演奥运歌曲,或制作、发行以奥运歌曲为内容的音像制品等,均应事先与音著协联系并取得使用许可;凡以商业用途使用奥运歌曲的单位均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与音著协总部以及音著协设在各地的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相关问题或申请办理使用许可。

 

据悉,目前共有72首奥运歌曲的著作权受到保护。音著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如果发现以商业用途使用这些奥运歌曲,而没有办理使用许可的单位,音著协将以侵犯奥运歌曲著作权为由对其提起诉讼。

 

为了落实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时响应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奥运歌曲宣传推广工作的指示精神,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将通过简便有效的许可程序,为音乐使用者提供全面的奥运歌曲著作权服务,以确保奥运歌曲被广泛、合法传唱。

(国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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