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好乐迪娱乐城因未付版权费擅自播放《你是我的玫瑰花》、《两只蝴蝶》、《家在东北》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7月21日,这家娱乐城被该区人民法院判令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这3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这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对未支付版权使用费的娱乐城提起的民事诉讼。
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制作音像制品的公司,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单位,其制作了《庞龙-因为是你》EP唱片,该唱片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发行,并在唱片外包装及光盘上均署名为原告制作。该唱片的DVD光盘中收录了包括《你是我的玫瑰花》、《两只蝴蝶》、《家在东北》等3首讼争作品在内的23首音乐电视作品。原告发现被告禅城区好乐迪娱乐城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用就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3首音乐作品。今年4月15日,在原告申请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对普通消费者进入被告KTV包房内进行消费并点播上述讼争曲目的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出具了公证书。原告遂以被告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删去侵权曲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庭审中,法院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光盘现场播放,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DVD光盘内收录的上述3首音乐电视作品比对,两者一致。被告辩称,原告无法证明其拥有对诉争曲目的著作权,且其起诉前并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被告方不知道以何种渠道向相关所有权人支付版权费,故在主观上没有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原告提供了合法出版的《庞龙-因为是你》EP唱片,在唱片外包装封面及光盘上均明确署名为原告制作,故原告拥有该唱片收录的包括讼争的3首曲目在内的23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营利性使用了上述音乐作品,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财产权的侵犯。被告以未知道何种途经支付使用费用从而认为主观上无侵权故意为由进行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综合考虑了作品类型、诉讼合理支出费用、侵权行为性质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法制日报 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林劲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