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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8月1日在深圳实施
2008-08-06

  为了加强对2011年在深圳举办的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市出台《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夏季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并于81日正式实施。这是记者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根据规定,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是指对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专利、作品、特殊标志、商业秘密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和标志;组委会在申办、承办深圳大运会期间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会歌、口号;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涉及深圳大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深圳大运会的奖杯、奖牌等专用物品的设计等。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发布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使用计划,特许深圳大运会合作伙伴、深圳大运会商品特许经营者按照要求使用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罚款的,从重处罚。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和海关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深圳特区报 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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