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邻近的旗袍店,为一款红色凤纹旗袍的著作权打起官司。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旗袍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彩云旗袍店店主因不能现场演示创作过程,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锦衣旗袍店经济损失5万元。
锦衣旗袍店和彩云旗袍店店面相邻。2006年,锦衣旗袍店推出一款设计独特的红色凤纹旗袍,售价2000余元,十分畅销。不久,锦衣旗袍店店主王某发现彩云旗袍店也在销售这款红色凤纹旗袍,售价只有1500元左右。
王某认为,这款红色凤纹旗袍是他参考了古代服装的色彩搭配、图案和一些古董装饰品设计的,彩云旗袍店抄袭了他的设计。为此,他上门与彩云旗袍店经营者魏某交涉。不料魏某一口咬定这款旗袍是他设计的,还称王某剽窃了他的创意。2007年5月,王某将魏某告上法院。接到起诉状,魏某立即提起反诉。
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王某提供了去年2月市版权局出具的登记证书,其中记载红色凤纹图完成时间为2006年10月9日,还提供了创作手稿等证据。魏某则提供了一张复制有红色凤纹图案的光盘,该光盘显示复制时间为2006年6月23日。魏某还提供了参考图片资料等证据。
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双方这款作品的创作过程时,王某和魏某都对答如流,看不出任何破绽。为辨真伪,法官让双方当事人当庭演示创作过程并提前通知双方准备。演示当天,王某和魏某各自带来电脑、参考图片等资料。上午9时许,当庭演示正式开始。王某使用图片处理软件,将参考图案中的3条凤、下摆纹样、祥云等元素一一调取出来,变形、对接、重组、换色,经过两个多小时操作,一张完整的红色凤纹图呈现在法官眼前。魏某却始终无法完成红色凤纹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锦衣旗袍店不仅能提供版权登记证明等证据,还能当场演示创作过程,故认定锦衣旗袍店对红色凤纹旗袍享有著作权。彩云旗袍店既未能再现作品形成过程,又无法进一步证明其实际参与了作品制作,因此不足以证明其为红色凤纹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足以否定锦衣旗袍店对该著作权的主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报 胡瑜 陶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