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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利用我国畜禽遗传资源须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2008-09-12

  近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应当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办法》明确,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研究成果共享方案合理。

  

   在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过程中需要更改研究目的和范围、合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研究成果共享方案或者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办法》共二十八条,自200810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防止畜禽遗传资源流失,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针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国际社会在十几年前逐渐形成了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若干国际规则。该公约于1993年生效,所确立的3项核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日前,全国人大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增加了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国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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