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多样化、疑难化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梳理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行科学修正、整合和完善。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司法解释共二十四条,分别从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之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
据专家介绍,随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在诉讼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持续侵权行为的定义以及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持续侵权行为适用诉讼时效等问题,成为法院与当事人必须正确解决的重要问题。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难题。
(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小毛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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