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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从重处罚广告发布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8-10-17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的现象,《通知》强调要从重处罚广告发布中出现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的行为。

 

  《通知》指出,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明确,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

(国知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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