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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生元”不属商品通用名称 一公司擅自使用被判侵权并赔偿
2008-11-04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商标侵权为由判令大连天益公司赔偿广州合生元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的一审判决。

 

  广州合生元公司主要生产儿童益生菌冲剂,该品牌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近几年来,因大连天益公司持续在其生产的“衡生态”牌合生元胶囊的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标签、手提袋上突出使用“合生元”字样,合生元公司于20074月选择在侵权发生地法院――威海中院提起诉讼,以天益公司商标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索赔经济损失。

 

  一审审理过程中,天益公司辩称“合生元”是益生菌和益生元同时合并使用的一类制品,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用商品名称。

 

  威海中院审理后认为,天益公司辩称“合生元”一词构成通用名称的证据不足,因为“合生元”属外来音译词,原英文“synbiotics”还有合生素、共生源等多种译法,且本案涉诉商标经过合生元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

 

为此,威海中院判决天益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应赔偿合生元公司经济损失13万元。天益公司提起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网 乔卉 唐玉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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