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二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用于振兴民族商业服务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促进老字号品牌发扬光大,支持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促进老字号企业品牌化、特色化、集团化发展,引导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第三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指成立于1956年公私合营前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所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且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较高的知名度和历史影响,总部设在北京,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包括前店后厂和工商兼营的企业及企业集团)。
第五条 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色鲜明,企业信誉和发展前景良好。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符合《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发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的项目。
(一) 研发新产品,提高商品质量、工艺技术水平的项目。
(二)加强原料基地和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源头追溯体系等保障食品安全的项目。
(三)恢复原有的老字号企业品牌,抢救和发掘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的项目。
(四)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城市改造进程中实施起源店原址改造、回迁或实施异地经营发展的项目。
(五)被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积极挖掘其历史文化遗产内涵,创立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及拓展新市场的项目。
(六)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老字号文化内涵的项目。
(七)传承独特技艺及加强特有专业人才培养的项目。
第八条 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实现品牌化发展的项目。
(一)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
(二)加速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新的经营方式和现代结算形式等项目。
(三)促进老字号企业技术改造,增加科技含量,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品牌竞争力,推进环保节能改造的项目。
(四)利用老字号品牌优势,特别是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老字号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项目。
(五)老字号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实施资产重组以及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整合老字号企业资源的项目。
第九条 按照市商务局要求,为老字号企业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提供经营管理咨询和培训,及拓展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宣传、展示、推介活动等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奖励。
(一)银行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按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奖励支持的项目:为促进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
凡申报使用老字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市财政《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项目。
(一)市属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经过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二)区(县)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区(县)商务局、区(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审定。
(三)其他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经人代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的老字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老字号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挪用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局、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