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至今已有百年历史。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类似的制度。 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反商标淡化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种受保护的商标称为著名商标(Famous Mark)。由于美国奉行商标“使用优先”原则,著名商标不需要在美国注册,但应当在美国使用,并作为指示唯一商品来源的标识而为全美国的普通消费公众所广泛知晓。在保护上,美国禁止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用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心中该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淡化;禁止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用于容易让人产生负面联想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导致该商标的声誉受损。 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对于巴黎公约规定应予保护的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无需在本国注册,即可享受与本国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应予保护的声誉商标(Trademark with a Reputation),则应在本国注册并在本国广泛享有盛誉,才能受到相应的保护,比起巴黎公约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对商标的驰名程度要求更高。 日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较全面。一是明确不得注册与为消费者广为熟知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二是允许为消费者广泛熟知的商标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即在某一注册商标已为消费者广泛认知的情况下,若他人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容易产生混淆时,商标权人可就该可能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同一标志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不受注册商标3年不使用就予以撤销的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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