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既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项: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为保障这些基本原则及《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法》又做了六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还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法律的宣言性与导向性作用出发,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仅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是个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共同责任,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道德底蕴。
二、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 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由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任何公民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或者其他原因,都有依法与自己的配偶离婚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和强制。离婚自由也有两个条件。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
(二)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2、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3、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4、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不过婚姻自由主要方面还是结婚自由,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结婚的问题,都有行使结婚自由权的时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不过法律上对离婚作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并不是否定离婚自由,而是要当事人慎重处理,同时也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有婚姻行为能力而无配偶的公民,依法享有与异性公民缔结婚姻关系的自主权。结婚自由是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其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2.离婚自由 离婚姻自由是指已婚的公民都有与自己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任何公民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或者其他原因,都有依法与自己的配偶离婚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和强制。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离婚自由也有两个条件。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
( 四)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不是绝对的自由, 而上相对的自由。婚姻是成立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肌体的细胞。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家庭担负着多方面的重要职能, 家庭不仅是人口再生产的单位, 而且是教育单位和消费的经济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家庭还具有一定的组织生产的职能。如何处理婚姻关系, 决不是个人的私事,
而是关系对方的、关系到下一代的、关系到社会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社会物质财富还不很丰富, 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很高, 人们在婚姻问题上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旧思想、旧传统、旧习惯, 因而两性关系还不能成为社会无需干涉的事情。因为,无论是缔结婚姻关系还是结束婚姻关系,这种选择的自由都要受各种因素的约束,具体来说,有以下法律约束:
(1)结婚自由的法律约束:为了防止婚姻自由权的滥用,以及在综合考虑了中国公民的生理、心理条件与我国国情后,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必须达到三个要件,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在禁止性规定中,《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是对旧社会只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主权的否定,对消除某些落后地区仍然存在的陋习,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7条还规定:一,直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一般而言,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经治愈的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此举则是为了优生优育。
2、离婚自由的法律约束:我国《婚姻法》要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离婚时须达成离婚合意,有书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才会发给离婚证。而男女一方选择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情形。
从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护,对其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在离婚的问题上,《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些法律规定对结婚和离婚所作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保障在人们获得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约束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对实际履行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 (二)道德约束 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同时,还受社会道德、社会伦理以及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新中国成立后,即开始肃清阻碍社会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婚姻制度贯彻实行的不道德行为规范,从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都把婚姻自由作为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转婚、换婚行为的发生。现行《婚姻法》第4条还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提出的规范要求,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道德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法律限制,没有道德,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任何无条件的、绝对的自由都是虚假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才能最大限度保证人们的自由。为保证婚姻自由的价值得到实现,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另外要引导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使人们树立正确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这样才既能实现婚姻自由的价值,又能将婚姻自由的不良因素减少,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利。
作者:何小然
北京方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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