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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老字号企业著作权的纠纷与保护
2011-06-02

浅议老字号企业著作权的纠纷及保护

王正志 田美玉﹡

[摘要]近年来,在商务部的启动下,老字号企业日益得到政府重视及政策扶持,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瑰宝,老字号诚信经营的理念、服务民生的传统,不懈追求的精神是值得其他商家学习的楷模。老字号的本身就是一个品牌,放眼望去,老字号品牌下的知识产权关注焦点更多地集中在商标及专利领域,而对著作权关注甚少。本文意在结合实务案例,从老字号企业遭遇的著作权纠纷着手,分析老字号企业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著作权纠纷情形。也希望通过对老字号企业著作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能与更多的法律同仁共同关注老字号企业的著作权保护。

[关键字]老字号 法律 著作权 作品 保护 侵权 共享 建议

    我国老字号主要分布在餐饮、零售、食品、医药、服务等行业,是我国商业文明的光辉成果,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为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促进老字号发展,商务部在2006年下发《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并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工作。随后,各地区政府也纷纷开展了老字号的认定工作,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以扶持和保护本地老字号,规范老字号管理,引导自主知识产权、优秀民族文化和独特技艺的老字号加快创新发展。

    搜索关于老字号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主题,话题多围绕在老字号的商标权和专利权保护领域,事实上我们接触到的老字号企业日常的知识产权管理重心也确实围绕商标和专利进行。但从近年法院案例分析,著作权纠纷案件在老字号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本文将从老字号企业遭遇的著作权纠纷着手,结合案例探讨与老字号著作权相关的一些问题。

一、老字号企业侵权纠纷分析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在处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例中,接触或了解到的老字号企业的著作权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般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特产“酥皮糕点京八件”生产者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螺食品),因包装盒上的《老北京胡同观赏图》惹上官司,北京八段锦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称,该公司是《老北京胡同观赏图》的著作权人,“酥皮糕点京八件”包装盒上使用了该作品,既没有征得许可,也没有支付费用,其行为构成侵权。而百货大楼和东安市场因销售“京八件”也被列为被告。法院认为,红螺食品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百货大楼和东安市场无责。

    此类侵权案例与一般企业经常遇到的纠纷类似,即其它企业都可能遭遇到的纠纷类型——侵权与被侵权,老字号企业在经营中不慎侵犯他人著作权,例如在外包装上使用他人作品作为装饰图案构成对他人的侵权,或老字号企业名下的作品被他人侵权,在作品权属明晰的前提下,法院认定老字号企业侵权或被侵权一般无太大争议。

(二)与老字号企业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历史图片的使用

  根据2006年商务部下发的通知,认定中华老字号时要求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标准也一般依据于此。因此,一个品牌被冠以“老字号”头衔,必然拥有历史悠久、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为了经营及宣传的需要,老字号在店面中不可避免地依托于历史事件或事实来宣传自己的老字号品牌及影响力。

    原告吕某1953年在中央办公厅警卫局摄影科工作期间,拍摄了摄影作品《毛主席与周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4次会议上》。1999年10月至 2000年4月间,位于王府井大街的中华老字号“同升和”鞋店在该店左侧临街展示橱窗中使用了吕厚民拍摄的涉案摄影作品。在该展示橱窗中,以涉案摄影作品为背景照片,展示了四双为领导人订制的皮鞋鞋样,橱窗下部有国家领导人曾到该店订制皮鞋的文字说明。鞋店在使用该摄影作品前未征得吕厚民的同意,亦未署作者姓名。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北京日报》和《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损失五万元。

  本案围绕原告是否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及涉案标的是否为时事新闻两个焦点展开辩论。法院认为吕厚民所拍摄的涉案作品为新闻摄影作品,但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受该法调整的“时事新闻”的范围,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吕厚民作为涉案作品的摄影者,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对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该店的展示橱窗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此,法院判决北京同升和鞋店在《北京日报》上公开向吕厚民赔礼道歉并赔偿吕厚民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人民币。

    当今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正逐渐树立并日益提升,老字号企业依托历史事件或“历史新闻”进行品牌宣传是常见的方式,但在使用之前仍需仔细辨认,是否需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能否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进行使用而无需经权利人的许可,不能因为是历史资料,即想当然地认为已进入公共领域可以免费使用。稍有不慎,便可能侵犯他人权利,带来经济和商誉的双重损失,老字号企业对此类案件不能掉以轻心。

    反之,有的老字号品牌本身也有其自身传承下来的与该老字号品牌密切相关,甚至已成为标志性图案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因历史原因或者属于老字号企业,或老字号创始人的后代传人。在自由竞争市场的大环境下,老字号随时可能被他人搭了便车,一些不法分子模仿老字号品牌的外观装潢,或该标志性图案,在市场中故意制造混淆,对老字号企业构成侵权。相关权利人应通过积极的市场调查,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以防止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的冒牌者干扰老字号的健康发展。

    企业产品说明书的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具体罗列了9类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以概念的形式对作品进行定义,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应是作品的根本属性。老字号产品中的食品、医药等经过历史的检验,有其独特的产品配方,功能介绍等,老字号品牌持有人并对其进行了独特的描述和记载,以文字、照片、示意图的形式介绍产品,整合独特组合和整体构思,具有其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基本属性。因此产品说明书、产品介绍成为老字号创始人或继承人的智力创作成果,应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加以保护。

    企业宣传资料的著作权共享与分配

  天津M食品企业,与杭州同名的M食品集团,双方各自主张自家是正宗的老字号传人,天津M食品拥有政府认定的M食品老店遗址,杭州M食品集体则于近年在当地政府申请了“老字号”并得到认定,并围绕M 展开了一系列的商标注册(防御注册与联合注册)。日前,天津M经多方调查及考证,对M老字号的起源、发展历史等作了归纳总结,并发表了该篇文章。后来天津M公司发现杭州M的官方网站宣传资料中,使用了天津M的该篇文章作为杭州M公司的历史渊源介绍,天津M食品企业认为认为杭州M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欲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上述情形是比较特殊的案例,两家食品企业都主张自己是正宗的老字号传承者,并且各有相关部门认可的证据或身份证明。老字号企业多是百年老店,许多老字号有着传承几百年的光荣历史,有的老字号是独支传承至今,其“嫡系”身份无争议;但也不排除老字号在传承过程,因各种原因出现的分支现象,从而导致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存在同一名称的老字号店,对于该情形,一般在考究清晰后,对于各家分支均予以认可,而非简单地否定一家的真实性而肯定另一家的“嫡系”身份。此时对于老字号品牌的使用,宜采取共享的模式,即两家老字号品牌共享,资源共享,以利于市场的稳定。

  1995年,张铝等17位张明山后代传人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天津市泥人张工艺品经营部、天津泥人张塑像艺术公司因“泥人张”名称专有权的归属等纠纷,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了二审程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泥人张”经过长期创作积累和宣传而形成为“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张氏家族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应共同享有“泥人张”这一知名彩塑艺术品特有名称的专有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9日终审判决:“……张明山后代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有权在其创作的艺术品上使用‘泥人张’名称,但必须与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同时使用;张明山后代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经有关部门核准均有权将‘泥人张’名称作为企业或机构名称的部分内容使用……”

   “泥人张”的案例中,因张氏家族及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在“泥人张”经过长期创作积累和宣传而形成为“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的过程中均有贡献,天津高院终审认定了“泥人张”这一特有名称的专有权由张氏家族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应共同享有,是对老字号资源的一个公平、合理的分配。

    回到第一个案例,M老字号下的两家企业,是否在文章宣传资料中构成著作权侵权。我们认为应当综合两家企业的情况分析考虑。假设天津M公司的资料有案可查,系依据史料记载简单归纳整理而成,而杭州M公司基于资料的唯一可选择性,在宣传M老字号的宣传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到上述史料相关的资料,同时天津M公司的文章仅为对事实、历史背景、统计数据的陈述,缺乏独创性,二者文章的雷同不应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侵权,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上述内容本身也是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当然,如完全照搬他人归纳整理后的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反之,如果天津M公司的文章内容并无史料记载,而是由M公司工作人员经多方考究后自己加工整理而得,应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针对杭州M公司的抄袭行为,天津M公司还可以诉其不正当竞争,以全面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老字号企业中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相辅相成

    与其他企业相同,老字号企业的著作权也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其他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例如老字号产品外包装图案,在申请外观的同时,也可作为作品称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商标设计图案在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之前,以作品的身份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成为注册商标后,便具有了双重权利保障。考虑商标申请的时间跨度较大,可以事先立即进行版权登记,以作为万一将来出现纠纷的有力证据。比较典型的案例,“王致和”跨国商标诉讼中,著作权成了该案获胜的加码。

    众所周知,“王致和”跨国商标诉讼是中华老字号商标海外法律诉讼维权第一案。由于“王致和”商标在中国自主设计创作完成后依法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保护,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之规定,中德两国都是该公约成员国,该商标在德国也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即享有著作权。依据德国《商标法》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来注册商标属于侵犯在先权利,依法给予撤销。

(二)相互冲突

1、“保护在先原则”与“效益原则”的协调

    老字号企业中也可能存在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此处的冲突是指二者均具有合法性时,在对两者未进行协调或处理的情况下,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对抗。二者的冲突通常表现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核心部分、标志性部分或全部作为商标使用或进行注册,借此扩大产品的影响并经营获利,由此产生在后使用/注册商标与在先著作权冲突。

    “武松打虎”图一案就是一例。1954年,中国画家刘继卤创作连环画“武松打虎”,1973年刘继卤去世,后山东景芝酒厂开始以“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使用,并于1985年以书面合同形式取得刘继卤版权继承人裴某的许可,1988年曾申请注册但未被核准。1980年,上东景阳岗酒厂开始以同样的“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使用并于1989年11月获得注册,其使用及注册均未获该图案著作权人许可。1995年,景阳岗酒厂在山东诉景芝酒厂侵犯其商标权,后景芝酒厂及裴某向商评委以注册不当为由申请撤销景阳岗酒厂的注册商标,商评委以注册商标侵犯了在先著作权为由,撤销了山东景阳岗酒厂的注册商标。同时,裴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景阳岗酒厂侵犯“武松打虎图”的著作权。该案于1996年由海淀法院判决景阳岗酒厂未经许可将刘继卤制作的图画用作商标,构成著作权侵权(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中,商评委及法院适用的是“尊重在先权利”原则。从司法及执法程序分析,该裁定结果并无不妥。但从经济效益角度分析,简单地以撤销为解决手段并不是最佳的处理方案,即使对于所谓的赢家(景芝酒昌及裴某)也仅是得到了精神上的满足和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但从整个案件的效益层面分析,并非一个完善的结果。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当时对著作的使用许可,不存在书面形式的法律强制要求,而且从人们的社会心态来讲,自己的作品被制成商标,从而广为人知,对作者而言,是一种非常荣耀的事情,八、九十年代也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年代,依托于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要求法院在认定事实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才能作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如本案换作另外一种处理方式,由著作权人和注册商标所有人就作品的使用达成协议,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此前的行为予以谅解,并由其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不仅有利于市场的问题,而且各方的收益均能大大的提升。因此,从权利效益角度分析,寻求调解方案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结合“保护在先原则”与“效益原则”,采取灵活的解决方法,促进权利的流动、转化,实现各方最大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减少社会矛盾。

2、作品与品牌本身附加值的比较

    “武松打虎图”引发的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中,1996年海淀法院判决景阳岗酒厂赔偿原告20万元,这个数字放在今天众多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中,赔偿金额也是偏高,而翻阅近几年法院的著作权案例,图片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金额普遍在10万以内。

    萧某诉瑞蚨祥绸布公司、瑞蚨祥纺织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时主张索赔20万元,该案已于2010年底已经北京一中院审结,判决被告构成侵权,承担赔偿金额为7千元。萧玉田创作的美术作品《八月十五夜玩月》和《清平调》经合法出版,萧玉田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未经涉案作品《清平调》和《八月十五夜玩月》著作权人的许可,瑞蚨祥绸布店、瑞蚨祥纺织公司销售以涉案作品为图案的纱巾的行为侵犯了萧玉田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瑞蚨祥绸布店、瑞蚨祥纺织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是从浙江华泰公司购进其涉案产品——仕女图案的纱巾。并未实际生产侵权产品,不应承担侵权产品生产商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鉴于两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客观上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故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责任,并应对著作权人因此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予以适当补偿。本案终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7千元。

    比较两个年代的司法判例,赔偿额都是在双方不能举证的前提下法官适用了法定赔偿方式。较之“武松打虎图”的案例,包括瑞蚨祥案在内的众多案例可以看出,近几年法院在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纠纷中更为理性,对于赔偿数额判定时,已经不再单纯依照涉案作品本身的价值去评定数额。品牌效应日益见重的自由市场氛围下,图案本身并不是品牌附加值构成的主要部分,产品的品牌(主要以商标来体现)自身具有的附加值要远远大于作品本身带来的附加值。商标权利人选择一个图案部分或全部作为商标使用,一般仅是一种装饰或标志,该标志是需要被赋予商标品牌的涵义之后才能体现它的商业价值,仅仅以作品本身是不可能为产品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或大幅度的提升商业价值。因此,由于涉案作品在侵权人的品牌价值体系中并未发挥过大的作用,在判定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金额时,从商标权利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图案的成本考虑确定赔偿数额,更为公平、合理。

三、老字号企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知识经济时代,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老字号品牌已经过了时间的历练,是我国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优秀的传统技艺应当得到进一步发扬光大,目前各地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下,许多老字号经历了家族企业——公私合营——国有企业的历程,有的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同时也有许多发展中或有待于发展的中小型老字号,企业的发展理念和模式亟需得到进一步改观,需要法律工作者介入此类中小型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扶持工作。

(一)设立必要的专门机构或岗位

    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岗位,是老字号企业迈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个关键步骤,知识产权岗位有两种专业类别,一种是技术类专业类别(需要非常熟悉老字号的历史及运营情况,最好在本企业具一定的工作经验);一种是法律类专业类别,两者类别互相补充,比较利于工作开展,并协助老字号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制订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抓好档案管理,以切实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除了商标、专利之外,与老字号传承有关的作品,比如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作品,小说、诗歌等文字作品;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口述作品等,应建立并保存良好的文件档案,如作出文字记录,录音录像保存等,作为证据材料。同时进行版权登记,作为诉讼等主张权利的初步证据。

(三)使用非自主创作作品时慎防侵权

    另外,老字号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的重要性,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同时,预防知识产权侵权。武汉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老字号认定办法通知中,规定武汉老字号单位出现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形,被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武汉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可见,“老字号”的头衔也不是铁饭碗,守法经营同样也是老字号企业的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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